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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一、会议地址: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沈阳举行。
二、委员会成员:
周宝龙 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小兵 东方瑞星酒店 总经理 电气高级工程师
张玉臣 沈阳电梯协会协会 秘书长 电梯高级工程师
赵学成 沈阳电梯协会协会 高级工程师
高庆毓 沈阳汽车工程学校 教授
胡玲艳 大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教授
魏庆涛 大连科技学院 电气工程学院 教授
国树东 沈阳特检院 博士 工程师
陈学文 大连轻工学校 教授
马玉国 大连职业学院 教授
高 鹏 大连德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经理
徐向东 国电开发区电场 工程师
金 琳 大连电子学校 高级讲师
吴 伦 大连电子学校 高级讲师
李宝林 台达(大连)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总监
董春利 大连职业学院 教授
鲍雪英 开发区职业中专 副教授
三、会议决议
(一)电工专业委员会
1、任免表决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同意:
周宝龙 同志辞去主任委员职务,担任秘书长职务,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张小兵 同志继任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领导委员会工作;
张玉臣 同志任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负责委员会总体工作规划、组织与部署以及信息化建设;
胡玲艳 同志任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负责委员会专业技术开发;
魏庆涛 同志任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负责委员会专业技术培训;
2、工作任务表决
同意:
(1) 承担电工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任务
(2) 承担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教材开发任务
(3) 承担电工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任务
(4) 承担电工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任务
(5) 承担实施电工“四新”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任务
(6) 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任务
(7) 承担竞赛技术文件编制任务
(8) 承担学术交流活动
(9) 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协会指导、接受协会、省鉴定中心交办的任务。
3、专家工作组设立与组长聘任表决
(1)题库建设专家组 组长:鲍雪英
(2)信息化建设专家组 组长:徐向东
(3)培训教材建设专家组 组长:马玉国
(4)鉴定设备建设专家组 组长:高庆毓
(5)四新技术普及专家组 组长:国树东
(6)学术交流与赛事专家组 组长:陈学文
(7)电工职业技能实训指导专家组 组长:张大勇
(8)技术创新专家组 组长:国树东
四、附件
附件1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常务理事名单
张小兵 东方瑞星酒店
张玉臣 沈阳日新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周宝龙 大连方正职业培训学校
赵学成 沈阳电梯协会协会
高庆毓 沈阳汽车工程学校
胡玲艳 大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魏庆涛 大连科技学院
国树东 沈阳特检院
陈学文 大连轻工学校
马玉国 大连职业学院
高 鹏 大连德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徐向东 国电开发区电场
金 琳 大连电子学校
吴 伦 大连电子学校
李宝林 台达(大连)有限公司)
董春利 大连职业学院
鲍雪英 开发区职业中专
刘宝忠 辽电培训中心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工专家委员会原隶属于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在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条 本专家委员会由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扎实的电气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电气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进取、奉献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高端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的教师、管理者组成。
第三条 本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辽宁省电工电子系列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服务。为提高辽宁省电工系列的从业者职业技能、核心技能,为提高电工职种的鉴定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电工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
第四条 电工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编制、充实、完善、改进电工系列国家题库。制定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电子系列等工种)
第五条 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智能化开发(研究、设计、试制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电子系列等工种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包括鉴定、检测设备的智能化、仿真化的开发与研制)。
第六条 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教材开发(编制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电子系列等工种的培训大纲、教材)
第七条 电工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对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电子系列等工种进行开发、研究、设计、试制鉴定检测设备)
第八条 组织实施电工“四新”技术的普及与提高。参与电气系列工种技术型人才的理论和综合能力的职业资格的培训指导和教学工作。
第九条 参加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电子系列等工种的考评工作。
第十条 学习国内、外先进鉴定技术和专家技术。定期开展相关专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学习,使用和经验交流的学术活动,提高电工系列、电子系列的鉴定技术水平和考评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制定电气系列、电子系列技能竞赛技术文件(试题标准、考核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接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接受省鉴定中心的指导、接受省鉴定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专家组、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组是电工电子专家委员会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技术支撑的核心单元。具体落实、完成本专家模块(职业活动领域)的工作任务。专家组的数量一般由电气系列鉴定要素细目表的二级模块确定,专家组的组长由本模块(职业活动领域)的带头人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接受电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领导,接受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是实现对职业技能鉴定事业进行技术支持的骨干。专家队伍由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良的专家技术和具有开拓、进取、奉献精神的高端技能、技术人员和教授、学者以及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有志于为电工系列、电子系列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服务的高端技能、技术人员和教授、学者以及研究等人员执行本章程,经本人申请,本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省专家委员会批准即成为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注册专家。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专家名誉者同时视为本专家模块的考评员,本人资料进入考评员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专家组、专家遵守本章程,遵守约定纪律、保密纪律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专家组按秘书处布置的任务,要按时、认真、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交办的任务后,依据具体技术含量和工作量由委托方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专家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专家本人在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实际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专家委员会有义务向省专家委员会推荐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在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工作质量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经教育、帮助无改悔表现者,给予除名处理,免去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决策失误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组组长,依据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处以取消相关待遇、或免职等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电工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各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本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各专家组,具体开展辽宁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本专家的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根据专家特长、理论研究、生产技术和工艺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等实际需要由3位至6位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条 对于需要各专家组同时或协同完成的工作项目,由秘书处召集全体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项目决策会议,会议表决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为主,但主任委员有绝对否决权。一旦形成决议,各有关专家组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专家组负责完成的一般工作项目,由主管副主任委员原则指导,专家组组长做出实施方案,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争论不决的问题由主管副主任委员裁决。特殊情况由本专家组组长决定工作原则、步骤、技术要求、方法以及整体质量标准,各专家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年会,总结本专家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研讨下一年的工作计划。会前一个月各专家组将自己的工作总结报告递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大会职责按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执行。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指导中心各职能部门、各鉴定机构、各培训机构以及社会的其他方面)在需要电工电子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支持、咨询服务时,应首先向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技术服务需求提案》,并由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处理(转发给专家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专家组随时接受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指令(包括考评任务)。并按相应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的专家组具体实施。任务完成后,将工作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上报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专家组 会可直接接受省鉴定指导中心的特殊任务。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组长、专家在完成技术服务或考评任务后,填写《技术服务报告》或《考评工作报告》一周内交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外出学习或参加会议回连后,填写《学习纪要》或《会议纪要》一周内交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章 经费收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工专家委员会经费:
电工专家委员会收入以下费用,作为本专家委员会的经费:
1、 社会、企业、个人捐赠;;
2、 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收入;
3、 本专家委员会的出版发行刊物、教材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 由省电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收支管理,专家委员会集体监督;
二、 年末由省电工专家委员秘书长向专家委员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专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省电工专家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后施行。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专家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电梯专家委员会隶属于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在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本专家委员会由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扎实的电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电梯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进取、奉献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高端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的教师、管理者组成。
第十条 本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辽宁省电梯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服务。为提高辽宁省电梯职业的从业者职业技能、核心技能,为提高电梯职种的鉴定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电梯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
第一条 电梯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编制、充实、完善、改进电梯职业国家题库)。
第二条 电梯职业技能鉴定智能化开发(研究、设计、试制电梯、维修电梯、电梯设备安装列等工种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包括鉴定、检测设备的智能化、仿真化的开发与研制)。
第三条 电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教材开发(编制电梯、维修电梯、电梯设备安装列等工种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的培训大纲、教材)
第四条 电梯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开发(对电梯、维修电梯、电梯设备安装列等工种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进行开发、研究、设计、试制鉴定检测设备)
第八条 组织实施电梯“四新”技术的普及与提高。参与电梯职业工种技术型人才的理论和综合能力的职业资格的培训指导和教学工作。
第九条 参加电梯、维修电梯、电设备安装列等工种化开发的鉴定检测设备的考评工作。
第十条 学习国内、外先进鉴定技术和专家技术。定期开展相关专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学习,使用和经验交流的学术活动,提高电梯职业鉴定技术水平和考评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制定电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文件(试题标准、考核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专家组、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组是电梯专家委员会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技术支撑的核心单元。具体落实、完成本专家模块(职业活动领域)的工作任务。专家组的数量一般由电梯职业鉴定要素细目表的二级模块确定,专家组的组长由本模块(职业活动领域)的带头人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接受电梯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领导,接受电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是实现对职业技能鉴定事业进行技术支持的骨干。专家队伍由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良的专家技术和具有开拓、进取、奉献精神的高端技能、技术人员和教授、学者以及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有志于为电梯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服务的高端技能、技术人员和教授、学者以及研究等人员执行本章程,经本人申请,本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省专家委员会批准即成为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注册专家。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专家名誉者同时视为本专家模块的考评员,本人资料进入考评员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专家组、专家遵守本章程,遵守约定纪律、保密纪律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专家组按秘书处布置的任务,要按时、认真、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交办的任务后,依据具体技术含量和工作量由委托方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专家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专家本人在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实际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专家委员会有义务向省专家委员会推荐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在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工作质量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经教育、帮助无改悔表现者,给予除名处理,免去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决策失误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组组长,依据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处以取消酬金、罚款或免职等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电梯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管各专家组),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本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各专家组,具体开展辽宁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本专家的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根据专家模块、特长、理论研究、生产技术和工艺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等实际需要由3位至6位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条 对于需要各专家组同时或协同完成的工作项目,由秘书处召集全体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项目决策会议,会议表决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为主,但主任委员有绝对否决权。一旦形成决议,各有关专家组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专家组负责完成的一般工作项目,由主管副主任委员原则指导,专家组组长做出实施方案,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争论不决的问题由主管副主任委员裁决。特殊情况由本专家组组长决定工作原则、步骤、技术要求、方法以及整体质量标准,各专家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年会,总结本专家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研讨下一年的工作计划。会前一个月各专家组将自己的工作总结报告递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大会职责按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执行。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指导中心各职能部门、各鉴定机构、各培训机构以及社会的其他方面)在需要电梯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支持、咨询服务时,应首先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技术服务需求提案》,并由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处理(转发给电梯专家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梯专家委员会随时接受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指令(包括考评任务)。并按相应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的专家组具体实施。任务完成后,将工作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上报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电梯专家委员会可直接接受省鉴定指导中心的特殊任务。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组长、专家在完成技术服务或考评任务后,填写《技术服务报告》或《考评工作报告》一周内交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外出学习或参加会议回连后,填写《学习纪要》或《会议纪要》一周内交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章 经费收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梯专家委员会经费:
省专家委员会收入以下费用作为本专家委员会的经费:
4、 社会、企业、个人捐赠;;
5、 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收入;
6、 本专家委员会的出版发行刊物、教材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财务管理与监督
三、 由省鉴定协会秘书处收支管理,专家委员会集体监督;
四、 年末由省鉴定协会秘书长向专家委员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专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省专家委员会专家审议通过之日后施行。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协会电梯专家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